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(qū)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鏡泉等16人涉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。法院以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,非法采礦罪,非法收購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等罪名,判處被告人林鏡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此外,林鏡泉等9人被判限期連帶賠償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.6億余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世紀90年代開始,林鏡泉通過在佛山市三水區(qū)經營漁港、夜總會、洗滌用品廠,積累經濟實力,并招攬社會閑散人員,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逐步形成以其為組織、領導者,骨干成員基本固定、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。
2000年開始,該組織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開采河砂,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,形成對涉案流域河砂開采行業(yè)的非法控制。自2009年起,該組織又與其他團伙勾結,青海賽宇環(huán)保,在北江干流清遠河段大肆非法開采河砂,共同非法獲利超10億元。
該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、聚眾斗毆、組織賣淫、串通投標、非法采礦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,斂取巨額財產,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以及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林鏡泉等人的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征,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。林鏡泉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;其他組織成員對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。
法院還認定,林鏡泉等9人共同實施非法開采河砂的侵權行為,對當地的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造成嚴重破壞,損害了公共利益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當地生態(tài)的損害程度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(記者毛一竹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