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由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提起的某建材公司、汪某、郁某非法采礦公益訴訟案,經寧波市中級法院調解,三被告對越界非法開采的近800萬噸石料承擔3300余萬元國有礦產損失連帶賠償責任,并承擔生態(tài)修復補償金121萬余元。
汪某、郁某系夫妻。2006年12月,汪某成立某采石場(個人獨資企業(yè)),取得寧波市海曙區(qū)某村建筑用石料礦246萬余噸的采礦權,經營期限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。采石場成立后,汪某越界非法開采石子、石粉、宕渣等石料。經浙江省水文地質工程大隊評估,2007年至2011年6月,其累計越界開采近668萬噸。
2011年年中,因采石場采礦權即將到期,汪某注冊成立某建材公司,取得原采石場后續(xù)3600余萬噸(或12年)的采礦權。根據綠色礦山政策,開采石料須開挖沉淀池,但在開挖過程中,該建材公司明顯超出原有設計方案,至2014年11月累計越界開采各類石料近132萬噸。經寧波市北侖區(qū)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,采石場及后續(xù)建材公司越界開采石料價值5500余萬元。
因越界采礦,2007年至2015年初,國土部門先后四次作出行政處罰,累計沒收汪某的采石場及建材公司違法所得、罰款及責令補繳資源費2200余萬元。依據浙江省工程勘察設計院勘察檢測,該地塊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修復所需費用約121萬元。
寧波市檢察院審查認為,汪某、郁某、某建材公司為牟取經濟利益,在明知采礦許可范圍的前提下越界非法采礦,造成山體滑坡、地陷等后果,損害了國家礦業(yè)資源,破壞了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且已對區(qū)域內民眾的基本生存權造成威脅,客觀上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。汪某系采石場的投資人、建材公司實際控制人,其妻郁某是建材公司股東、法定代表人。根據個人獨資企業(yè)法、婚姻法、公司法等相關規(guī)定,汪某、郁某應與建材公司對損害生態(tài)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。
2020年10月,寧波市檢察院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,向寧波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,訴請判決三被告承擔3300余萬元(開采石料總價5500余萬元扣除累計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及責令補繳資源費2200余萬元)國有礦產損失連帶賠償責任,并共同承擔生態(tài)修復補償金121萬余元。在法院調解下,最后,檢察機關與三被告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西寧環(huán)保公司,汪某二人充分認識到越界非法采礦行為的危害性,自愿承擔檢察機關訴請的國有礦產損失賠償及生態(tài)修復補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