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1日披露,該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非法收購、出售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和野生動物制品的案件,以非法收購、出售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,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400000元。
2018年至2019年期間,被告人余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(guī),未經(jīng)野生動物管理部門的批準,非法收購、出售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鷹嘴龜23只、穿山甲7只及鬣羚制品,價值達405880元。余某某除個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外,還與葉某、汪某、陳某、李某等人(另案處理)共同實施了非法收購、出售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等行為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余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(guī),未經(jīng)野生動物管理部門的批準,非法收購、出售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鷹嘴龜23只、穿山甲7只及鬣羚制品,價值達405880元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非法收購、出售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、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,西寧環(huán)評代辦,同時破壞了野生動物生態(tài)資源,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,遂依法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400000元;沒收違法所得款共計96588元;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折合285000元,與另案被告人連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折合70000元,并對其破壞野生動物生態(tài)資源,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,在漳平市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。余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。(陳立烽 連云宏 劉清萍)